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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8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春荣、余南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荣,余南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姜春荣,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余南赋,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7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余南赋名下所有的雅阁牌机动车车牌号码浙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