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亚坤与汤传金、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坤,汤传金,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866号原告:孙亚坤,男,199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传金,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号*楼。原告孙亚坤与被告汤传金、浙江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孙亚坤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亚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亚坤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