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李静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437-1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0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03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耿冬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