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岳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岳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岳飞,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崇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泰州医药高新区怡和花园**幢***室车库,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0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岳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月红、被告人陈岳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岳飞在泰州医药高新区某某花园小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钱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84克。后被告人陈岳飞又在该小区6幢一单元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19克。被告人陈岳飞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21克。被告人陈岳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岳飞人民币37316元、手机1部。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岳飞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现场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人钱某某、于某、高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物证检验报告、抓捕现场视频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岳飞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岳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岳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岳飞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岳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岳飞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华人民陪审员 马罗根人民陪审员 蒋虞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