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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349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冯仰肇、冯遵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冯仰肇,冯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349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荐素玲,总经理。被执行人:冯仰肇,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遵国,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仰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冯遵国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冯仰肇追偿。因被执行人冯仰肇、冯遵国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冯仰肇、冯遵国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冯仰肇、冯遵国车辆及房产,均已采取查封措施,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房产为轮侯查封,等待首封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