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云与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91-2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女,汉族,1969年06月14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联盟新区3号楼3单元7号,组织机构代码72733688-3。法定代表人赵小林,董事长。本院执行的马云与陕西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8966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打算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