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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王亚勇、王亚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萍,王亚勇,王亚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145号原告杨玉萍,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地址:濮阳市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勇,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地址:濮阳市清丰县。被告王亚娟,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康军锋、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萍诉被告王亚勇、王亚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