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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永立与宋刚、刘金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立,宋刚,刘金树,青县翼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25号原告王永立,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宋刚,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磬石市。被告刘金树,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青县翼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王永立诉被告宋刚、刘金树、青县翼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62元,由原告王永立负担。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