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永立与宋刚、刘金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立,宋刚,刘金树,青县翼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25号原告王永立,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宋刚,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磬石市。被告刘金树,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青县翼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王永立诉被告宋刚、刘金树、青县翼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5.62元,由原告王永立负担。审判员 刘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