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的(2016)陕0802民初5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2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内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的工资的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