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张建新、丁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国,张建新,丁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张建新。被执行人丁福燕。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张建新、丁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守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