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与苗荣荣、陈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苗荣荣,陈俊霞,纪云,暴学燕,黄尚江,刘会利,郝东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7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678540342D。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路**号。负责人:王红霞,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冠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荣荣,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陈俊霞,女,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峰峰矿区。.被告:纪云,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暴学燕,女,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黄尚江,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会利,女,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郝东海,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诉被告苗荣荣、陈俊霞、纪云、暴雪燕、黄尚江、刘会利、郝东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苗荣荣、陈俊霞、纪云、暴雪燕、黄尚江、刘会利、郝东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苗荣荣、陈俊霞、纪云、暴雪燕、黄尚江、刘会利、郝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