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君晓与陈建根、华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君晓,陈建根,华春峰,江小伟,沈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1291号原告:孙君晓,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英,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根,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华春峰,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江小伟,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沈良峰,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君晓与被告陈建根、华春峰、江小伟、沈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君晓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根、华春峰、江小伟、沈良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君晓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君晓撤回对被告陈建根、华春峰、江小伟、沈良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孙君晓负担(经审批后退回原告)。审 判 长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清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