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787丁文坤与易善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坤,易善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7787号原告:丁文坤。被告:易善力。原告丁文坤与被告易善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文坤、被告易善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文坤诉称:2014年底原告从被告处承包迎春华府11幢、12幢、13幢瓦面工程,共计工程价款444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尚余14400元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4400元。被告易善力辩称:结欠原告14400元劳务报酬款属实,原告从其手里承包工程,后原告雇的工人沈继兵在干活时受伤,其上一手的发包人黄志勇垫付了沈继兵医疗费及赔偿款共计11万余元,后黄志勇和其结账时,从应付给其的工程款中扣掉30000元,算作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其要求原告与其共同承担该部分赔偿款,要求其欠原告的劳务报酬与原告应负的工伤事故赔偿款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易善力向丁文坤出具欠条1份,载明:“迎春华府11#、12#、13#,做瓦面每梯5500元×7梯=38500元,配电房3500元,浇12#屋面2400元,共合计肆万肆仟肆佰元整,每底付贰万元,余下12月底付清”。后易善力向丁文坤支付30000元,尚余14400元未付,致丁文坤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报酬14400元的事实清楚,理应及时支付原告,拖欠不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报酬144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债务抵销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且各方的责任份额未确定,而原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故在本案中无法一并处理,被告可凭相关证据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善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文坤劳务报酬144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易善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丁文坤。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