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五河县吉锋种养殖家庭农场、王吉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五河县吉锋种养殖家庭农场,王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辉隆集团五禾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五蚌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五河县吉锋种养殖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浍南镇年庙村后朱队。投资人:王吉锋,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王吉锋,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31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吉锋银行存款1476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