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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淑艳、苗世存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艳,苗世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淑艳,女,1978年11月14日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苗世存,男,1970年12月4日生,吉林省双辽市人,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本院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现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淑艳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苗世存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淑艳、苗世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淑艳以60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买玻璃山林场3林班39小班的杨树。5月18日,周淑艳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小班的杨树170棵,合计立木材积42.0585立方米。2017年2月5日,双辽市森林公安民警接到匿名电话报案,在双辽市卧虎镇白山村东北坨子上林木被盗伐,赶往现场发现5个新鲜伐根,经侦查发现村民苗世存、周淑艳有作案嫌疑。经审讯二人交代,被告人苗世存、周淑艳盗伐柳树1棵,合计立木材积0.5345立方米;盗伐杨树16棵,其中卧虎林场5棵,合计立木材积1.7173立方米;铁路防护林11棵,合计立木材积1.7406立方米。被盗伐杨树共合计3.4579立方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树根、被盗树木、汽车、油锯;2.书证:通辽市公安处委托函、丢失报告、卧虎镇林场林班信息、分布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双辽市法院刑事判决书、玻璃山林场说明、林木转让合同、公民户籍信息;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淑艳、苗世存的供述与辩解;5.双辽市价格鉴定结论书、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现场检尺野帐;6.勘验笔录。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淑艳伙同苗世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树木,数量较大;被告人周淑艳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周淑艳、苗世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淑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周淑艳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苗世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淑艳、苗世存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淑艳以60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买双辽市玻璃山林场3林班39小班的杨树。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淑艳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小班的杨树170棵,合计立木材积42.0585立方米。2017年2月3日,被告人苗世存伙同被告人周淑艳在双辽市卧虎镇孤店村西北1.5公里处,盗伐柳树1棵,合立木材积0.5345立方米;在平齐线双辽茂林间左侧盗伐铁路防护林杨树11棵,合计立木材积1.7406立方米;2017年2月4日,盗伐卧虎林场1林班17小班杨树5棵,合计立木材积1.7173立方米。综上,被告人苗世存、周淑艳共盗伐林木合计立木材积3.9924立方米,案发后被森林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通辽公安处委托函,证明沈阳铁路局通辽林场平齐线下行左侧123km500m-123km650m有杨树11株被盗伐,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委托四平森林公安局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处理。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5日早9点20分,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接到电话报案,在双辽市卧虎镇白山村东北坨子发现5个新鲜伐根。经侦查,卧虎镇村民苗世存、周淑艳有作案嫌疑。当日,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通过抓捕将被告人苗世存、周淑艳带到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办案区,二被告人对盗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3、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2月6日,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周淑艳、苗世存刑事拘留,周淑艳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苗世存因高血压被双辽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2017年2月7日,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对苗世存取保候审。4、前科劣迹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淑艳于2014年9月盗伐杨树8棵,合计立木材积1.8798立方米,价值541.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处以罚款2706.95元,补种树木80株;被告人苗世存于2006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5、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被告人苗世存曾因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情况。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处罚事先告知书、罚没款收据、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周淑艳于2014年9月盗伐杨树8棵,合计立木材积1.8798立方米,被处以罚款2706.95元,补种树木80株。7、丢失报告,证明卧虎林场1林班17小班2月4日晚丢失5棵树;2017年2月3日在双辽卧虎镇孤店村西北1.5公里处,丢失柳树一棵,伐根直径为40厘米,该柳树无林班号,为零星散树;平齐线双辽茂林间左侧123km500m-650m处,发现丢失杨树11棵,属于铁路防护林。8、双辽市卧虎镇林业站证明,证明2017年2月3日在双辽卧虎镇孤店村西北1.5公里处,丢失直径为40厘米的柳树为孤店村集体所有,该柳树无林班号,为零星散树。9、沈阳铁路局通辽林业总场证明,证明平齐线双辽至茂林间123km500m-123km650m下行左侧,杨树11株,地径18-20cm,此树权属为通辽林业总场。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及分布图,分别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11、现场勘查伐根检尺野帐,证明被告人苗世存、周淑艳盗伐柳树1棵,合计立木材积0.5345立方米;盗伐杨树16棵,其中卧虎林场5棵,合计立木材积1.7173立方米;铁路防护林11棵,合计立木材积1.7406立方米;被告人周淑艳滥伐林木杨树170棵,合计立木材积42.0585立方米。12、扣押清单、返脏笔录,证明被盗伐的杨树1.7173立方米和柳树0.5345立方米返还给卧虎林场及孤店村的事实。13、双辽市玻璃山镇林业站的情况说明,证明3林班39小班内林内杨木,林地属性为玻璃山村私有,该小班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14、林木转让合同,证明2016年5月15日,陈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将在玻璃山西北陀子上的林木转让给被告人周淑艳,双方协商由周淑艳负责放树、办采伐证的情况。1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周淑艳滥伐的林木经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003元。1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淑艳、苗世存的户籍信息情况。1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卧虎林场护林员,2017年2月5日,我在白山村东北坨子上发现了新鲜的伐根,伐根直径在30厘米以上,被盗伐了5棵杨树,杨树权属为卧虎林场,林班号是1林班17小班。1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平齐线(双辽站至茂林站)123km500m-123km650m下行左侧丢失杨树11株,树径18-20cm,此树权属为通辽林场所有,属于铁路防护林。1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5日以6000元的价格我将在玻璃山西北陀子上的林木转让给周淑艳,双方协商由周淑艳负责放树、办采伐证、抠树疙瘩、平整土地,5月18日周淑艳就领着人去放树了。2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8日上午,周淑艳跟我说她买了一块林地,批了采伐手续,让我给她放树,我们约定一吨15元钱。下午周淑艳带着油锯,领着我、王某某和徐国民两个司机、王某1和邢某某两个小工,到玻璃山村西北坨子林地,周淑艳跟我们说这块地她买了,让我们挑粗的放,放完了打1.3米段装车,送到卧虎郝二胖板厂。然后我们就开始干活,直到下午被公安机关扣下不让放了,大概放了170棵左右。21、证人王某某、许某某、邢某某、王某1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杨某某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2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卧虎林场后院经营了一家木材加工厂,经营许可证法人是我爱人李顺才。周淑艳最近一次于2016年5月18日给我送过木材,过称带皮3.8吨。她和一个司机用白色的半截车送来的,当时我管周淑艳要采伐许可证了,因为她说还有几车,算完账把采伐证一起拿过来。2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18日周淑艳给我送过一车木材,共计2.81吨;2016年5月19日送来一车木材共计2.61吨。我说没有采伐证的木材我不收,周淑艳说有采伐证忘带了,就卸车了。24、被告人周淑艳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陈某某将在玻璃山西北陀子上的林木以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2016年5月18日上午我给油锯手杨某某、司机王洪伟、徐国民、小工王某1、邢某某打电话告诉他们下午干活,下午我让工人带上了我家的381油锯,开了一辆蓝色时代金刚半截车和一辆白色领骐半截车,去了玻璃山村西北坨林地。我说这片林木我买了,采伐证也办下来了,你们开始放吧,放完之后打1.3的段装车。然后工人就开始干活了,一共放了两天,大概是170棵,一共装了4车半,有一车送到李顺才的板厂,两车送到郝二胖的板厂,还有一车被公安机关扣下了,我没办采伐许可证。2017年2月3日,我说家里没有烧柴了,我和我丈夫苗世存开着我家的蓝色半截车到骆驼岭水库西侧,在铁路防护林里盗伐了11棵树,在孤店四队机井地头,盗伐了1棵柳树;2017年2月4日,我和苗世存在白山村后坨子盗伐5棵杨树,这些树我们都截断拉回家,卸在院子的西墙边了。25、被告人苗世存的供述,证明刚过完春节,我妻子周淑艳说家里没有烧柴了,2017年2月3日,我和周淑艳开着我家的蓝色半截车,拿着我家黄色的西德381油锯到骆驼岭火车站西盗伐了11棵树;2017年2月4日,我和周淑艳在卧虎镇白山村后坨子卧虎林场林地里盗伐5棵杨树,在孤店村四队机井地头盗伐1棵柳树,我俩把树拉回家,卸在我家院子西墙边了。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淑艳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被告人苗世存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淑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周淑艳伙同被告人苗世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淑艳与被告人苗世存在盗伐林木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周淑艳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淑艳、苗世存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盗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故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世存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淑艳具有劣迹,依法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淑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二、被告人苗世存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崔凤宝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