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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监12号申请执行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西区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荫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肖剑峰,董事长。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浙0802执473号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当事人、标的物与本院执行的案件具有关联,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群审判员 舒红胜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