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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终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湘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湘,韦小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南宁一分社,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嘉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灿龙,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小莉。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坤,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南宁一分社。负责人:吴蔚。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廖柳春。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南宁一分社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瑞红,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湘、韦小莉、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旅行社南宁一分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在未依法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剥夺其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经本院核实,一审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该邮件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该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邮件转交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故上诉人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韦 婷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