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7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史进德与查威、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进德,查威,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7132号原告史进德,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查威,男,1978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被告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印,职务董事长。被告应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范跃,职务总经理。原告史进德与被告查威、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进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2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进德自行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