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根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根达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399号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理人高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玉,男,系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祥嘉新苑小区物业经理。被告孟根达来,男。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根达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孟根达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所欠物业费,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根达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桂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其力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