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正财与郭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财,郭瑞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财,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金,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上诉人王正财因与被上诉人郭瑞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正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正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正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王正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宏审判员 杨 涛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