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海平与被告罗斌、李星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平,罗斌,李星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983号原告:陈海平,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马亚飞,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罗斌,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李星满,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湘,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海平与被告罗斌、李星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平委托代理人尹航、马亚飞,被告李星满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荣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的利息约为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星满于2014年底共同参加会计培训时认识并成为要好的朋友。2015年2月份,被告李星满以其老公(即被告罗斌)经营装修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原告见二被告有房有车,且二被告双方的父母均拥有宝马X5越野车,具备还款的经济实力,就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转款5万元、2015年3月29日取现10万元、2015年4月19日转款8万元共计向二被告出借23万元。2016年2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并承诺在2017年2月22日前还清本息。但是二被告在偿还一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本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人民法院。原告陈海平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借条、转账及取款记录,拟证实1、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承诺于2017年2月22日还清;2、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23万元;证据二、微信聊天图片,证实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罗斌未予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李星满辩称,1、李星满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李星满的老公是2015年初成立公司,不存在资金短缺,李星满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李星满家庭状况很好,无需借款;2、原告提供的借条于本案不合适,是原告借给罗晓昭的;3、本案遗漏了罗晓昭,罗晓昭是本案的诉讼主体,罗晓昭是向原告借款的,并向原告出具借条;4、原告诉请的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合;5、被告李星满受原告威逼,李星满替罗晓昭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李星满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证据,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罗晓昭借陈海平出具的借条及还款3000元凭据,拟证实罗晓昭已还款3000元,出具了227000元借条给陈海平,借款人是罗晓昭;证据二、陈海平的收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银行转账凭据,拟证实1、陈海平收到李星满垫付的还款6000元;2、李星满通过银行转账垫付30000元替罗晓昭还款;证据三、永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书、周宇良的收条、银行通知,拟证实1、李星满代为垫付资金替罗晓昭还款期间处于保胎、生育间断、此间断在外租房居住;2、部分垫付资金通过透支信用卡方式取得;3、陈海平利用李星满特殊生理期间骚扰威逼李星满替罗晓昭还款。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罗斌未到庭,其自动放弃对原告陈海平、被告李星满所提供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陈海平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星满提供的证据一,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星满提供的证据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所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2月22日,被告罗斌向原告陈海平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22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李星满作为担保人在被告罗斌向原告陈海平出具借条的担保人栏上签名。截止2017年4月6日,被告罗斌向原告陈海平偿还借款36000元,尚欠借款194000元。此后,被告罗斌未偿还借款,经原告陈海平多次催收未果,酿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罗斌向原告陈海平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故原告陈海平与被告罗斌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陈海平与被告罗斌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4月6日,被告罗斌尚欠原告陈海平借款人民币194000元,应予偿还。被告李星满为被告罗斌向原告陈海平借款23万元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李星满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海平借款人民币194000元;二、被告李星满对被告罗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0元,由被告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人民陪审员 周显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