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永福、游丽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永福,游丽真,林启清,郑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71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德,男,该联社职工。被告郑永福,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游丽真,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启清,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金霞,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永福、游丽真、林启清、郑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美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