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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德胜与叶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胜,叶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胜,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叶剑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孙德胜与叶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剑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孙德胜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8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