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志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武,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关于杨志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杨志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将执行款27108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27108元已由申请人杨志武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