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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忠仁申请付德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仁,付德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忠仁,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付德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第三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彭元勋,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付忠仁与付德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德玺已履行付忠仁申请执行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忠仁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