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忠仁申请付德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仁,付德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忠仁,男,195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付德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第三人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彭元勋,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付忠仁与付德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德玺已履行付忠仁申请执行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忠仁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