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水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水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586号申请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4976994U(1-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黄塘村。法定代表人:王恩贵,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水从春,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水从春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区11幢2单元501室房产(保全范围在人民币762696.37元内)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水从春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B区11幢2单元501室的房产(保全范围在人民币762696.37元内),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333元,由申请人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