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凯、李秀与零珍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凯,李秀,零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黄凯,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李秀,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零珍明,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黄凯、李秀与零珍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