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军宏、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军宏,马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68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号院。被申请人:温军宏,马庄5号。被申请人:马勇,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军宏、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温军宏名下三套房产,具体为:1、平顶山市沁园小区26号楼,权证号:06××88号房产;2、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开���路交叉口东北角建工.景苑1单元0110002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3、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北角建工.景苑01***02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二、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马勇持有的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股份。保全限额为4000万元。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以其自有的资金及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温军宏名下平顶山市沁园小区东户权证号06××88号、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北角建工.景苑01***02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平顶山市湛河���轻工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北角建工.景苑1单元01***02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号共计三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勇持有的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股份。以上一、二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总限额为4000万元。以上一、二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质押、毁损或进行其他妨害保全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