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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会全、周美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会全,周美荣,余素珍,周松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5326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唐会全,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周美荣,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余素珍,女,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周松虎,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会全、周美荣、余素珍、周松虎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唐会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美荣、余素珍、周松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唐会全、周美荣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582.22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按年利率13.68%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52%计算);2、被告余素珍、周松虎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6日,被告唐会全、周美荣经被告余素珍、周松虎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68%,逾期还款违约年利率为20.52%。被告至今尚欠本金7582.22元及利息未归还。被告唐会全辩称,被告唐会全在原告处做贷款是事实,但该笔贷款不是被告唐会全用的,其已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周美荣、余素珍、周松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被告唐会全、周美荣向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余素珍、周松虎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年利率13.6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每个保证人均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欠借款本金7582.22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唐会全、周美荣经被告余素珍、周松虎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双方签订的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唐会全、周美荣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唐会全、周美荣偿还借款本金7582.22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余素珍、周松虎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会全、周美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82.22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13.68%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52%计算);二、被告余素珍、周松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唐会全、周美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余素珍、周松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会全、周美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唐会全、周美荣、余素珍、周松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前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