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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滁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凤阳县分公司与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凤阳县分公司,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45号原告:滁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凤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继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吉光,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灿,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滁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凤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凤阳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新华书店凤阳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新华书店凤阳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华书店凤阳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新华书店凤阳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