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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蔡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蔡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650号原告张红霞,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蔡飞,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红霞与被告蔡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霞诉称,蔡飞经营平舆县三和记饺子王餐馆,原告多次给被告送青菜。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青菜款8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每月20号还款6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分文。依法请求被告偿还欠款83000元。被告蔡飞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查明,原告张红霞给被告蔡飞及其他二合伙人经营的三和记饺子王饭店送青菜。2017年4月19日经结算,被告蔡飞及其他二合伙人共欠原告张红霞青菜款183000元,其他二合伙人各欠原告张红霞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蔡飞欠原告张红霞8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欠青菜余款捌万叁仟元整,蔡飞,2017.4.19。注:每月20号分期还6000元整陆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庭审中,原告张红霞放弃对平舆县三和记饺子王饭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蔡飞欠原告张红霞青菜款8300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蔡飞偿还青菜款8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霞青菜款8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蔡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