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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冬霞与中商旺达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冬霞,中商旺达重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019号原告:冯冬霞,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商旺达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2层27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05076015。法定代表人:何光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发,公司员工。原告冯冬霞诉被告中商旺达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冯冬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冬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冬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7.04元,减半收取5963.52元,由原告冯冬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