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丽珍、黄荣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丽珍,黄荣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江丽珍,女,汉族,住广西来宾市裕达城市。被执行人黄荣繁,男,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江丽珍与被执行人黄荣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荣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丽珍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无存款,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桂1302执278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唯一房产以物抵债交付给该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荣繁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为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荣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丽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荣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丽珍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