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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天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宝贝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天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宝贝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79号原告:北京金天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云,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明,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宝贝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玲,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梁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天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宝贝佳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天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预交诉讼费10231元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田越洋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