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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58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申请执行王营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王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83号之六申请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郭晓晨,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王营,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二里店村,身份证号:4104821963********。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行清算办公室申请执行王营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汝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汝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