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X、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辛太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辛太平,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军,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XXX与被上诉人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辛太平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对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