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登明与郑开碧高廷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登明,高廷万,郑开碧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70号申请人何登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高廷万,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郑开碧,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何登明与被申请人高廷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何登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郑凯碧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镇xx路xx号房屋(与其子高剑共有的,权证号306房地证2014字第08xx号)、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镇xx中路xx路xx号附xx号房屋(权证号306房地证2014字第07x**)、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路xx号x幢xx-x号房屋。申请人何登明用其所有的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路xxx号(权证号306房地证2015字第07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登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何登明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