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仲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10号罪犯XX仲,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XX仲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计分3040分,兑现表扬5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