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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世成与吉永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成,吉永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696号原告:李世成,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何家畔镇盘马行政村田咀自然村。被告:吉永嘉,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住何家畔镇何家畔街道。李世成与吉永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永嘉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成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何家畔街道北侧门面房一处的过户登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4月购买被告位于何家畔街道的房屋一处,上下四间,面积104.31平方米,价格为665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由苏仕财、侯献宝作证明人,同年8月2日,吉永嘉向原告出具了房屋转让书,原告于当年将购房款付清,被告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于原告,原告已经实际使用14年,期间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被告称已将证件交于原告,由原告自己去办理为由,拒不协助。遂提起诉讼。被告吉永嘉未作书面答辩。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并向吉永嘉及证明人调查后,对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吉永嘉与李世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李世成已足额向吉永嘉支付了房款,履行完合同义务。吉永嘉已经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于李世成,但不动产的买卖须办理过户登记,吉永嘉将证书交于李世成并未完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还应协助李世成办理过户登记。综上所述,李世成请求由吉永嘉协助办理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吉永嘉协助李世成办理所购买的位于何家畔街道北侧的房屋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世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伊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