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行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细丁与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细丁,韶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203行初163号原告:钟细丁,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钟学如,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系原告的儿子。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芙蓉新城芙蓉园1栋。法定代表人:黄宣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美华,该局用地科科员。委托代理人:付敬省,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细丁诉被告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韶关市国土局)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钟细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学如,被告韶关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美华、付敬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国土局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有“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建)字〔2016〕220号文批准,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一、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犁市镇石下村东雷、钟屋、谭屋、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3.5269公顷(耕地3.4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地1.0537公顷,其中……石下村钟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276公顷(全部为水田)……二、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征收各地类的标准:1.水田。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补偿。经计算,犁市镇被征收前三年水田的平均年产值为271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的一季产值计算。……三、安置情况说明:(一)将安置补助款71.5558万元支付给土地承包者;(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精神,在城市规划区交通便利地方按征地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留用给被征地村集体作为经济发展用地。……”原告钟细丁诉称,2016年11月23日,韶关国土局发布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主要内容:“韶关市浈江区2015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文批准,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一、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犁市镇石下村东雷、钟屋、谭屋、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3.5269公顷,其中石下村3.3223公顷,东雷0.4103公顷,钟屋0.4276公顷,煤干厂0.0557公顷,谭屋0.3970公顷。二、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征收各地类标准:1、水田的年产值2710元/亩/年,土地补偿费按8倍计算,青苗补偿费按5倍计算。2、旱地同水田一致。3、其他农用地的年产值2710元/亩/年,土地补偿费按6倍计算,青苗补偿费按4倍计算。4、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24390元/亩计算。5、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0840元/亩计算。三、安置情况说明。1、将安置补助款71.5558万元支付给土地承包者。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精神,在城市规划区内交通便利地方按征地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留用给被征地集体作为经济发展用地。”钟细丁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钟屋樟树脚、屋背的自留地、承包地等在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但未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内容。韶关市国土局实施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有明显而重大的违法行为。韶关市国土局未落实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定标准,以及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批复违法,即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等。有粤府行复〔2016〕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韶关市国土局实施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等规定,请人民法院判决:1.韶关市国土局实施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2.诉讼费用由韶关市国土局承担。钟细丁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有:1、韶关市国土局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2、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的红线图,证据1-3用以证明2016年11月23日韶关市国土局作出实施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行为,在起诉期限内;4、粤府行复〔2016〕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5、韶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国家粮食订购任务册(1982、88、91、98年),7、附着物记表,8、证明,9、涉案征地照片,证据5-9用以证明钟细丁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钟屋经济合作社的7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承包期限: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受国家法律保护。韶关市国土局实施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致使钟细丁位于韶关市浈××区××下××钟屋村小组的承包地、自留地16.06亩,蕉树3000棵、竹子100条和共有道路6000米、水渠6000米等遭到毁灭;10、(2016)粤02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我的地是在批复内,补偿标准是39454.14元/亩(水田)。被告韶关市国土局辩称,一、钟细丁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不在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此,本案所涉补偿安置方案对钟细丁不产生实际影响,钟细丁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二、本案所涉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履行了报批、听证、公告等程序,且被征地单位同意该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府行复〔2016〕276号)确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违法,但是并没有撤销,目前尚未作出纠正的行政决定。因此,钟细丁起诉确认本案所涉补偿安置方案违法没有依据。三、我局作出的《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综上所述,钟细丁的诉讼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韶关市国土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3、浈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4、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5、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6、放弃听证的证明,7、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8、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9、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进账单,证据1-9用以证明本案所涉征地行为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法;10、关于钟细丁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不在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证明、图,用以证明钟细丁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不在本案所涉征地范围内。经庭审质证,对被告韶关市国土局提交的10证据,原告钟细丁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建设用地批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确认违法;证据3三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本案诉求其违法;证据5关联性有异议,其内容与本案无关,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6关联性无异议,真实性有异议,内容虚假,未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法定代表人为钟玉华不是钟子球,该证据是被告勾结钟子球伪造的证明,是不合法的,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7关联性无异议,真实性有异议,内容虚假,根本就没有安排12人的征地保险,无证明力,不认可证明内容,不具合法性,出示该方案的单位不是适格主体;证据8关联性、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补偿标准不合法,其留用地为15%,与涉案公告的10%有出入,不具证明力,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9审核意见书关联性无异议,内容虚假,进账单关联性有异议,其内容与本案无关,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不具证明力,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10关联性无异议,真实性有异议,内容虚假,合法性有异议,主体不适格,该证明是被告勾结犁市镇伪造的证据,犁市镇政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与钟屋村小组伪造证据,村委会及村小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图无证明力,不认可证明内容,三项证明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作为非法证据已被排除。对原告钟细丁提交的10份证据,被告韶关市国土局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的土地不在本次征地批复补偿及红线图范围内;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复议决定书是确认了[220]号批复是违法的,但是并没有撤销,也没有责令作出补救措施;证据5、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承包地在征地批复补偿内;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的承包地于2009年登记丈量,已经被征收了;证据8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明出具时间是2015年,与我方的证明不一致,这个证明不是用于该案件的,是在其他案件使用的;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案件还在审理中,不是生效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容有“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东雷、钟屋、谭屋、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5269公顷(耕地3.4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地1.0537公顷,以上合计4.5949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浈江区城镇建设用地。……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2016年11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内容有“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犁市镇石下村东雷、钟屋、谭屋、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3.5269公顷(其中:耕地3.4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地1.0537公顷。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一)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国土资源局浈江分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七、本公告期限为:2016年11月23日至2016年12月6日。”同日,韶关市国土局发布《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有“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建)字〔2016〕220号文批准,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一、被征地村组(单位)及面积:犁市镇石下村东雷、钟屋、谭屋、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3.5269公顷(耕地3.4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地1.0537公顷,其中……石下村钟屋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276公顷(全部为水田)……二、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征收各地类的标准:1.水田。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补偿。经计算,犁市镇被征收前三年水田的平均年产值为271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的一季产值计算。……三、安置情况说明:(一)将安置补助款71.5558万元支付给土地承包者;(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精神,在城市规划区交通便利地方按征地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留用给被征地村集体作为经济发展用地。……”钟细丁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粤府行复〔2016〕2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要件之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上报的审查内容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韶关市国土局已对景园公司违法用地的行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答复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的回复中表示,拟就该违法用地中的相关土地按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呈报用地审批手续,但韶关市国土局呈报涉案土地用地报批材料中没有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理的证据材料,且其报批请求中“该批次用地未发现违法用地”的审核意见与实际事实不符,其上报的涉案土地用地报批材料存在真实性与准确性的问题,并致使广东省人民政府误批准征收涉案土地,故涉案批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确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钟细丁认为其承包地和自留地在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红线范围内,而韶关市国土局予以否认,认为钟细丁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在被征用地的旁边。钟细丁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韶关市国土局实施《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韶关市国土局发布的《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合法,理由如下:2016年5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韶关市人民政府将浈江区犁市镇石下村东雷、钟屋、谭屋、煤干厂经济合作社,石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5269公顷(耕地3.4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143公顷、未利用地1.0537公顷,以上合计4.5949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2016年11月2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同日,韶关市国土局发布《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钟细丁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粤府行复〔2016〕2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韶关市国土局呈报涉案土地用地报批材料中没有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理的证据材料,其上报的涉案土地用地报批材料存在真实性与准确性的问题,致使广东省人民政府误批准征收涉案土地,故涉案批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据此,确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但广东省人民政府并未作出撤销该批复的决定。因此,虽然批复有违法之处,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并未撤销批复,则韶关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发布的《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有效,而韶关市国土局依据前述公告发布《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钟细丁认为韶关市国土局发布的《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征用水田的,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二)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四)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韶关市国土局发布的《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规定:“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倍数补偿。经计算,犁市镇被征收前三年水田的平均年产值为2710元/亩,土地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的一季产值计算。”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关于韶关市国土局认为钟细丁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不在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红线范围内,钟细丁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问题。钟细丁因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曾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认可了钟细丁的申请人身份。其实,钟细丁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是否在粤国土资(建)字〔2016〕220号《关于韶关市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红线范围内,是否可以获得补偿,是另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并不影响韶关市国土局依法发布的《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韶关市国土局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韶关市国土局发布的《关于浈江区2015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钟细丁请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细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细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三瑞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邹建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