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双立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双立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201号被执行人:吉林市双立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王文举,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双立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2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5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交纳义务,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市双立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4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吉林市双立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49元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雨 杰审 判 员 孟浩代理审 判 员 孙 大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佳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