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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静军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892号原告马静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生,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东东,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