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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白振立与李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立,李文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065号原告白振立,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大力,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文平,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立诉被告李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亚萍审 判 员  林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