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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656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立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盛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立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盛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立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140428-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克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辉,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宇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盛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1007110041712,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70号。法定代表人:陈升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4145491-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中大桥西248号。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理,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上诉人合肥立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盛大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与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李守斌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甘可平书 记 员  桂江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