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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860号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0-10,组织机构代码L2525723-5。经营者:朱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洁、马婷,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4581J。法定代表人:王莉。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5元,由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