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建英申请执行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113执93号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英,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英,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0807413264。法定代表人:张岱银,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徐建英申请执行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尚未完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正在积极协调各方,将该楼盘予以完工后,再行处置,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陈阿沙代理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