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景波与被执行人龚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波,龚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波,男,1984年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龚济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郭景波与龚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928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郭景波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先行给付申请人标的款20000.00元,剩余809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郭景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8执628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