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尹凌空、刘芳、刘东升、郭组铭、刘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尹凌空,刘芳,刘东升,郭组铭,刘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杨功杰,该公司行长。被申请人:尹凌空,男,生于1968年8月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808073715,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东风路39号。被申请人:刘芳,女,生于1972年10月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210023769,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东风路39号。被申请人:刘东升,男,生于1967年12月28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712280058,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章华南路4号。被申请人:郭组铭,男,生于1943年1月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4301013757,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张金镇张金街26号。被申请人:刘谦玉,女,生于1945年3月19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4503193768,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张金镇张金街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凌空、刘芳、刘东升、郭组铭、刘谦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凌空、刘芳、刘东升、郭组铭、刘谦玉返还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人民币679831.98。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尹凌空、刘芳、刘东升、郭组铭、刘谦玉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9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