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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大勇申请执行周波、徐州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勇,周波,徐州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勇,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周波,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徐州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大勇申请执行周波、徐州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