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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双月与林正义、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月,林正义,张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163号原告:胡双月,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成、王婉华,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正义,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张淑芬,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原告胡双月与被告林正义、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月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双月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