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双月与林正义、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月,林正义,张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163号原告:胡双月,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秀成、王婉华,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正义,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张淑芬,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原告胡双月与被告林正义、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双月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双月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